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727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刘法启与张家口市龙腾祥云牧业有限公司、张家口市龙昌畜禽屠宰加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法启,张家口市龙腾祥云牧业有限公司,张家口市龙昌畜禽屠宰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727民初876号原告:刘法启,男,195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张家口市龙腾祥云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原县东堡乡九马坊村。法定代表人:杨云,职务:董事长。被告:张家口市龙昌畜禽屠宰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阳原县三马坊乡二马坊村。法定代表人:王志东,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原县化稍营镇大渡口村***号。原告刘法启与被告张家口市龙腾祥云牧业有限公司、张家口市龙昌畜禽屠宰加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法启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张家口市龙腾祥云牧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1000000元;二、判令抵押资产,原告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被告张家口市龙腾祥云牧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30日以畜禽屠宰加工项目的基本建设投资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约定年利率8%,借款期限自2013年6月30日至2015年6月30日,2014年3月10日被告张家口市龙腾祥云牧业有限公司又以同样的理由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约定年利率8%,借款期限自2014年3月10日至2016年3月10日。原告并与被告张家口市龙腾祥云牧业有限公司、张家口市龙昌畜禽屠宰加工有限公司签订了财产抵押合同书。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借款本息未果。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截止2017年4月12日,原告对被告张家口市龙腾祥云牧业有限公司、被告张家口市龙昌畜禽屠宰加工有限公司的待转股债权总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二、原告刘法启将转股债权投入被告张家口市龙昌畜禽屠宰加工有限公司,成为被告张家口市龙昌畜禽屠宰加工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被告张家口市龙昌畜禽屠宰加工有限公司负责完成变更工商登记等必要的法律手续;债转股完成后,被告张家口市龙昌畜禽屠宰加工有限公司的股权构成为:原告刘法启以人民币500万元的债转股资产向被告张家口市龙昌畜禽屠宰加工有限公司出资,占被告张家口市龙昌畜禽屠宰加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56%;被告张家口市龙昌畜禽屠宰加工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变更为刘法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四万六千八百元,减半收取二万三千四百元,由被告张家口市龙腾祥云牧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苏 忠审 判 员  张春瑞人民陪审员  赵林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继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