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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恢2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卢峰与程道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峰,程道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恢2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卢峰,男,汉族,1964年6月5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程道宏,男,汉族,1968年12月5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申请执行人卢峰与被执行人程道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4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执行案号(2014)深龙法执字第782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要求按照执行和解协议执行,本院依法终结了上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1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562.5元,本院依法受理,立执行案号(2016)粤0307执恢270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4429.18元,并全部支付至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查证结果,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4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伟锋执行员  李 凯执行员  舒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