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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2民初4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4728江苏某某紧固件有限公司与徐州某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董培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高鑫紧固件有限公司,徐州银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董培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2民初4728号原告:江苏高鑫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如皋市白蒲镇蒲西村24组。法定代表人:杨前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银,如皋市白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州银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中山北路生产资料市场1厅70-80号。法定代表人:陈小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宏金,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培芳,男,1968年7月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高鑫紧固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银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董培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高鑫紧固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培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高鑫紧固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董培芳的起诉。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朱 静审 判 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孙维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