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民初4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车志斌与韩德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志斌,韩德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4251号原告:车志斌,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韩德辉,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车志斌诉被告韩德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车志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闫铁锋代理审判员 张明复人民陪审员 陆海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