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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4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车志斌与韩德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志斌,韩德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4251号原告:车志斌,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韩德辉,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车志斌诉被告韩德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车志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闫铁锋代理审判员  张明复人民陪审员  陆海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