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郭万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万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754号申请人郭万伟,男,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崔延岭,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任思民,女,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郭万伟郭万伟申请执行崔延岭、任思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商初字第19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崔延岭在胶南市海西东路138号713307有房产一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崔延岭在胶南市海西东路138号713307的房产一套。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万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延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