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任芝刚与洪有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芝刚,洪有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苏01执338号申请执行人:任芝刚,男,汉族,1978年1月8日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洪有贵,男,汉族,1937年2月12日生,住南京市浦口区。任芝刚与洪有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六安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了(2017)六仲裁字164号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洪有贵的住所地在本市浦口区,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六安仲裁委员会(2017)六仲裁字164号调解书由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沈晓蓓审 判 员 张彦智代理审判员 徐忠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晓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