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新芳与崔林林、牛红梅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芳,崔林林,牛红梅,王小燕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586号原告:王新芳,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崔林林,女,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豫港花园A区。被告:牛红梅,女,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王小燕,女,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王新芳诉被告崔林林、牛红梅、王小燕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受理。2017年4月14日,原告王新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新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攀人民陪审员 崔作现人民陪审员 樊丽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冉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