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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新芳与崔林林、牛红梅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芳,崔林林,牛红梅,王小燕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586号原告:王新芳,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崔林林,女,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豫港花园A区。被告:牛红梅,女,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王小燕,女,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王新芳诉被告崔林林、牛红梅、王小燕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受理。2017年4月14日,原告王新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新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攀人民陪审员  崔作现人民陪审员  樊丽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冉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