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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执异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郑文荣、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与广州市芳村区建筑材料公司、广州市芳村区市政建筑工程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7)粤0103执异4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广州市芳村区建筑材料公司,广州市芳村区市政建筑工程公司,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异46号申请人:郑某,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王丽艳,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长春,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住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路89号。负责人:钟仁隽,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广州市芳村区建筑材料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204号二楼。法定代表人:黄民建,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广州市芳村区市政建筑工程公司,原住所地广州市芳村区汾水浣花西路200号。第三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广场南塔26-27楼。法定代表人:吴锋,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汉族,1983年10月14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该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司复兴,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原广州市芳村区人民法院(1996)芳经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原为广州市芳村区东漖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芳村区建筑材料公司、广州市芳村区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郑某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郑某于2017年4月6日请求撤回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经查,申请人郑某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郑某撤回本案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 瑜人民陪审员 黄 镭人民陪审员 卢嘉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欧卓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