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官民保字第55号附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昆明市经开区中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张扬威、张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昆明市经开区中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扬威,张永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官民保字第55号附1号原告(申请人)昆明市经开区中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武,经理。被告(被申请人)张扬威,男,。被告(被申请人)张永梅,女,。原告昆明市经开区中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扬威、张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昆明市经开区中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张扬威、张永梅名下的位于昆明市华都花园二期XX幢X单元XXX室房屋进行保全,并向本院提供张雪茜所有的位于昆明市滇池路XX幢XXX号房屋一套及现金人民币84000元作为担保。本院依法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5)官民保字第5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张扬威、张永梅名下的位于昆明市华都花园二期X幢X单元XXX室房屋(房产证号:昆明市房权证官字第X**号)一套及登记在担保人张雪茜名下的位于昆明市滇池路卢家地XX幢XX号房屋(房产证号:昆明市房权证官字第X**号)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现申请人昆明市经开区中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张永梅已经按照本院(2015)官民一初字第57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内容履行了相关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市经开区中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张扬威、张永梅名下的位于昆明市华都花园二期XX幢X单元XXX室房屋(房产证号:昆明市房权证官字第X**号)的查封。二、解除对登记在担保人张雪茜名下的位于昆明市滇池路卢家地XX幢XXX号房屋(房产证号:昆明市房权证官字第X**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