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曹利生与胡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利生,胡晓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445号原告:曹利生,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胡晓光,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仁飞,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利生诉被告胡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曹利生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利生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利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曹利生负担。审判员 王文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 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