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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执180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武照远、张沛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照远,张沛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1执180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武照远,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职工,住址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张沛春,男,195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天津市和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照远与被执行人张沛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丽君代理审判员  邹全林代理审判员  郑雅琴二〇一七年××月××日书 记 员  仝玉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