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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2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卜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卜某某,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2903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卜某某,男,汉族。被告:高某某,女,汉族。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卜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230元,退还原告刘某某。代理审判员  刘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