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723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邵武市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光泽分公司与李其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武市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光泽分公司,李其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3民初364号原告:邵武市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光泽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光泽县皇庭丹郡室3#1层。负责人:涂磊,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智明,福建维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李其明,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原告邵武市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光泽分公司与被告李其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邵武市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光泽分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邵武市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光泽分公司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邵武市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光泽分公司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邵武市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光泽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邵武市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光泽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枫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