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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刘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李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109号申请执行人马某,女,1969年9月16日生,汉族,住黑山县某某镇。被执行人李某,女,1976年9月21日生,汉族,住黑山县某某镇。被执行人刘某,男,1977年1月25日生,汉族,住黑山县某某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726民初2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荣军审判员  左荣新审判员  曹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