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3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姚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姚某某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3民初326号原告:孙某某,男,1953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被告:姚某某,女,1979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继生与被告姚某某丽娟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继生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某某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予以免缴。审判员 周树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沁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