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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3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姚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姚某某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3民初326号原告:孙某某,男,1953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被告:姚某某,女,1979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继生与被告姚某某丽娟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继生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某某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予以免缴。审判员  周树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沁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