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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刘忠洋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刑初23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忠洋,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2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逮捕。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7)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忠洋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薛跃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忠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8日凌晨,被告人刘忠洋窜至公主岭市某某小区北楼楼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随身携带的磨扁的螺丝杆当钥匙插入吉C*****号解放牌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室门锁打开车门进入该车驾驶室,用磨扁的螺丝杆当钥匙插入钥匙门打着火,将吉C*****号解放牌轻型厢式货车盗走。经公主岭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肆仟元。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忠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刘忠洋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忠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的犯罪事实予以全部供认。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8日凌晨,被告人刘忠洋窜至公主岭市某某小区北楼楼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随身携带的磨扁的螺丝杆当钥匙插入吉C*****号解放牌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室门锁,将车门打开后进入该车驾驶室,用磨扁的螺丝杆当钥匙插入钥匙门打着火,将吉C*****号解放牌轻型厢式货车盗走。经公主岭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肆仟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忠洋供述,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人任某证言,常住人口查询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指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忠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忠洋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刘忠洋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忠洋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此款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长  甘丽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良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