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特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黄稹与宋息凤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稹,宋息凤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特110号申请人:黄稹,男,1980年7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邬雪莹(系申请人黄稹的妻子),住上海市杨浦区。被申请人:宋息凤,女,1953年10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代理人:宋息娣(系被申请人宋息凤的妹妹),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枣庄路***弄***号***室。申请人黄稹申请认定被申请人宋息凤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黄稹称,其是被申请人宋息凤的儿子。宋息凤系XXX残疾一级,为照顾宋息凤日常生活及管理、保护其财产,故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宋息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代理人宋息娣称,其是宋息凤的妹妹,对申请人申请无异议。宋息凤现二便不知,不能自己吃饭。经审查,申请人黄稹系被申请人宋息凤的儿子。宋息凤系XXX残疾级一级。2017年1月20日,宋息凤入上海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病性痴呆。2017年3月27日,经本院委托,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宋息凤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并评定其民事行为能力。该所于2017年4月5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申请人宋息凤患XXX疾病性痴呆,评定为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申请人黄稹向本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宋息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宋息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桔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晨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