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11执18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1-06
案件名称
万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海峰鑫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 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海峰鑫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18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万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万洲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赵世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海峰鑫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钒钛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雨峰,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2016)川0411执1875号万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市海峰鑫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已履行13万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411执187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唐天成审 判 员 许礼斌代理审判员 谢仕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