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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洪伟武与柯卫亮、曹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伟武,柯卫亮,曹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1424号原告:洪伟武,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柯卫亮,男,199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曹斌,男,199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洪伟武诉被告柯卫亮、曹斌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洪伟武在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在规定期间内提出缓交诉讼费用之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章正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郭健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