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1执异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株洲县宏旺页岩空���机砖厂与吴向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县宏旺页岩空心机砖厂,吴向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1执异2号案外人:张洪亮,男,1975年1月26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申请执行人:株洲县宏旺页岩空心机砖厂,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南阳桥乡南阳桥村。经营者:赵伏宝。被执行人:吴向文,男,1966年5月29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本院在执行株洲县宏旺页岩空心机砖厂与吴向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洪亮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张洪亮称,申请执行人株洲县宏旺页岩空心机砖厂与被执行人吴向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下达(2017)湘0221执字第120号民事裁定“冻结并提取吴向文在株洲双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等收入人民币拾万元整”,该裁定严重损害了案外人张洪亮财产权益,因为案外人张洪亮与被执行人吴向文在松西子运动场基建工程只是合作关系,目前完全没有经济往来,鉴于该项目以吴向文的名义挂靠在株洲双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院冻结案外人经营松西子运动场基建工程在该公司的资金往来账户,造成张洪亮不能支取工程款,该工程款与吴向文没有关系,是案外人张洪亮的工程款,故请求法院解除对吴向文在株洲双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拾万元的冻结措施,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申��执行人株洲县宏旺页岩空心机砖厂辩解称,案外人张洪亮提供的承包合同书系伪造,株洲双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松西子运动场基建工程承包给了被执行人吴向文,案外人张洪亮并非该项目的承建人,株洲双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均予以证实,株洲双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案外人张洪亮没有业务往来,案外人张洪亮从未在株洲双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领取过任何款项。案外人张洪亮所提执行异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本院查明,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2016)湘0221民初282号民事调解书,株洲县宏旺页岩空心机砖厂与吴向文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吴向文欠原告株洲县宏旺页岩空心机砖厂货款本金50000元、利息10000元,共计60000元,被告吴向文自愿于农历2016年中秋节前偿还30000元;余款30000元于农历2016年12月23日前全部付清;二、如果被告吴向文未按上述任一期限自动履行,则原告株洲县宏旺页岩空心机砖厂有权要求被告吴向文按欠条约定计息,即按月息三分从欠条出具之日起计付利息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本案诉讼费937.5元也由被告吴向文承担;三、上述款项结清以后,双方无其他争议。因被执行人吴向文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株洲县宏旺页岩空心机砖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裁定:冻结并提取吴向文在株洲双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等收入人民币拾万元整。株洲双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株洲县渌口镇中心学校于2016年10月23日签订《株洲县渌口镇松西子小学运动场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书》,由株洲双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松西子学校运动场改造工程。被执行人吴向文向本院提供一份株���双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吴向文、张洪亮签订的《项目施工承包合同书》复印件,证明由吴向文、张洪亮承包株洲县渌口镇松西子小学运动场改造工程,株洲双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吴向文、张洪亮按工程总造价收取吴向文、张洪亮管理费2%。案外人张洪亮以本院冻结的吴向文在株洲双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系案外人张洪亮的工程款,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的规定,本院冻结吴向文、张洪亮共同承包的株洲县渌口镇松西子小学运动场改造工程的工程款并无不当,案外人张洪亮��与被执行人吴向文在松西子运动场基建工程只是合作关系,目前完全没有经济往来,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因此,案外人张洪亮提出的异议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张洪亮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刘雅玲审 判 员 曾水农代理审判员 张 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欧阳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