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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高林与张同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高林,张同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3民初731号原告:张高林,男,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被告:张同发,男,63岁左右,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已死亡)本院在审理张高林与张同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高林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高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张高林负担。审判员  梁玉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