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203执9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袁志辉与胡石文、刘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志辉,胡石文,刘运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9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袁志辉,男,1950年12月1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胡石文,男,1959年4月18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刘运良,女,1961年6月18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志辉与被执行人胡石文、刘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坤审判员 王放鸣审判员 周 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婷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