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韩国合与刘海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国合,刘海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韩国合,男,汉族,生于1965年11月2日,住河南省方城县。被执行人:刘海全,男,汉族,生于1964年5月3日,住河南省社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韩国合与被执行人刘海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执恢1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 纲审判员 胡学朋审判员 宋士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沛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