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执12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周洪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周洪生,福建海富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12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817南路中亭街利生苑A区2号楼13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85439036-4。负责人:李白丹。委托代理人:李金萍、徐陈明,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洪生,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福建海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北路159号世界金龙大厦20层A区,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1100007-7。法定代表人:陈亚平。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与周洪生、福建海富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可供执行,查明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五四路269号海富大厦1509单元房屋系被执行人周洪生所有,本院已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查封,但上述房产系烂尾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思三审 判 员 陈筑闽代理审判员 林铭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思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