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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延吉市欧亚西施娱乐有限公司、金佳怡、延边民族融联担保有限公司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欧亚西施娱乐有限公司,金佳怡,延边民族融联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1673号申请执行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延吉市欧亚西施娱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金佳怡,女,朝鲜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延边民族融联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吉市欧亚西施娱乐有限公司、金佳怡、延边民族融联担保有限公司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2401民初8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593639.83元以及之后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50955元,公告费600元;3、执行费5562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2401民初8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俊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永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