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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2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邢丙坤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丙坤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02刑初7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丙坤,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于河北省南宫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南宫市。因本案,2016年12月15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其住处。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邢东检公诉刑诉(201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丙坤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近华、卜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丙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0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邢丙坤驾驶车牌号为冀E×××××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邢台市车站南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到与龙泉大街交叉口南侧时,与同向行驶郭来生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郭来生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邢台市交通支队桥东一大队认定:邢丙坤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邢丙坤赔偿郭来生子女各项损失共计168866.03元,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邢丙坤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被告人邢丙坤的供述,邢丙坤驾驶证复印件,冀E×××××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凭证,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酒精检测报告书,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查获经过,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邢丙坤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邢丙坤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邢丙坤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丙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永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冬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