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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5行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黄重刚与四川资中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土地房屋征收行政协议纠纷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重刚,四川资中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1025行初68号原告黄重刚,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被告四川资中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资中县苌弘路南段69号。法定代表人张明,主任。委托代理人彭地生,该委国土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以宏,四川资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重刚诉被告四川资中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土地房屋征收行政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重刚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重刚撤回对被告四川资中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重刚负担。审判长 何 磊审判员 张 畅审判员 蔡 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代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