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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4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红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红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4执5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叶集试验区史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515007981322635。被执行人:汪红兵,男,1980年2月24日,汉族,住六安市叶集区。申请执行人安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红兵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汪红兵现和解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2016)皖1504民初55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述  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长亮(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和解履行完毕(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