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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民初2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应祥与江门市蓬江区博灏五金制品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应祥,江门市蓬江区博灏五金制品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2578号原告:王应祥,男,汉族,1979年10月5日出生,身份证登记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博灏五金制品厂,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棠下镇三叉路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应祥诉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博灏五金制品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应祥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应祥负担。审判员  陈佩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新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