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小波与李浩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小波,李浩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财保29号申请人:李小波,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咏,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李浩杰,男,195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申请人李小波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浩杰价值19.5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李小波以其位于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XX大道X号X栋XX的房屋为诉前财产保全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小波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李小波的保全申请予以准许。案件申请费1495元,由申请人李小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赵文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傅政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