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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民终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彭波兰、倪新辉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波兰,倪新辉,黄开展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民终4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波兰,女,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新辉,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华锦,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黄开展,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上诉人彭波兰因与被上诉人倪新辉、原审被告黄开展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2民初7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波兰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彭波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严  建  锋审 判 员 陈    芝代理审判员 卢  丰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娉婷(代)附注:一、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