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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财保5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辉育、李洪亮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辉育,李洪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539号之一申请人陈辉育,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李洪亮,男,199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陈辉育与被申请人李洪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洪亮所有的银行存款25000元或者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洪亮所有的银行存款25000元或者查封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判长谷元魁审判员  张立宇审判员  密永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