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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1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刘长青与高文斌、闫西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青,高文斌,闫西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1696号申请人:刘长青,男,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申请人:高文斌,男,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申请人:闫西召,女,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长青与被申请人高文斌、闫西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高文斌、闫西召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XXX房屋的产权产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高文斌、闫西召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XXX房屋及土地的产权产籍,期限为三年;以上财产的保全价值限68148元。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桂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鲍文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