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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2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宋树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树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22刑初3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树新,男,1956年2月15日出生,河北省固安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固安县。2016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执行逮捕。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公诉刑诉[201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树新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艳成、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树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1月期间,被告人宋树新多次盗窃。2016年9月30日在固安县渠沟乡南黄垡天翔超市门口北侧盗窃小鸟牌电动车一辆,经固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总价值为1052.45元。2016年11月份被告人宋树新驾驶电动三轮车三次到大广高速牛驼出口西侧养护工区,共盗窃废护板49块、自吸泵1台。被告人宋树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1月期间,被告人宋树新多次盗窃。2016年9月30日在固安县渠沟乡南黄垡天翔超市门口北侧盗窃小鸟牌电动车一辆,经固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总价值为1052.45元。2016年11月份被告人宋树新驾驶电动三轮车三次到大广高速牛驼出口西侧养护工区,盗窃废旧防阻块、自吸泵等物品。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宋树新供述及辩解证实,2016年11月26日8时30分许,在大广高速牛驼出口西侧高速公路养护站的院里,盗窃防阻块装在三轮车上,被养护站里的工作人员发现了。一共去大广高速牛驼出口西侧高速公路养护站的院里盗窃过三次,时间是在2016年11月份。前两次盗窃的防阻块都卖废铁了,第一次盗窃的防阻块卖到康家务村的废品站,第二次盗窃的防阻块和自吸泵卖到南黄垡一村的废品站。2016年还在南黄垡天翔超市门口北侧盗窃过一辆红色的小鸟牌电动自行车。2、被害人陈某陈述证实,2016年9月30日晚上,其所有的一辆红色小鸟牌电动自行车,在南黄垡村天翔超市门口北侧农业银行门口被盗。3、证人刘某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6日8时40分左右,发现有一名男子在牛驼养护工区往电动三轮车上装防阻块,这名男子共装了18块防阻块、2块锯开的护栏板。牛驼养护区之前还有两次被盗,被盗的是防阻块和自吸泵1台,应该是2016年11月份的事。4、证人杨某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5日13时许,在废品收购站里,以每斤5毛钱的价格收购了26块防阻块,共200斤左右。5、证人董某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7日15时左右,在自己的废品站里,以每斤5毛钱,共计44元的价格,收购了防阻块5块和自吸泵1个。6、价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电动车等物品的价值为人民币1052.45元。7、辨认笔录证实,杨某、董某辨认出被告人宋树新为向其出售防阻块及自吸泵的人。8、被盗物品及作案工具照片、被盗现场指认照片等。9、物证,电动三轮车1辆。10、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涉案电动三轮车、防阻块、自吸泵。11、河北省高速公路京衡管理处证明证实,被盗防阻块为废旧物品。1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树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树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6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佳媛审 判 员  张景超人民陪审员  曹晓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康艳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