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1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福州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江建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建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1民初816号原告:福州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3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5575564014。法定代表人:张红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忠妹,女,福州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员工,住邵武市。被告:江建英,女,汉族,1976年3月7日出生,住邵武市城南新区。原告福州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福州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州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文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