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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胡呈明与被告李子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呈明,李子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1279号原告:胡呈明,男,1970年8月3日生,汉族,务工,户籍地在江苏省东台市。被告:李子虎,男,1974年6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寒飞(系李子虎妻子),女,1985年4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呈明诉被告李子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呈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呈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呈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呈明负担。审判员 朱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薇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