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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红岩与日照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津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岩,日照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津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民初848号原告:李红岩,女,1963年5月3日出生,住夏津县。被告:日照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津分公司,地址:夏津县。法定代表人:顾守峰原告李红岩与被告日照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津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李红岩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确系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岩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红岩负担。审判员  毕研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海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