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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民初51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与姜三根、徐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姜三根,徐玉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5186号之一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住所地:南昌市南京西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858400160J。主要负责人:俞健,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一然,该支行员工。被告:姜三根,男,1973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被告:徐玉平,女,1973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与被告姜三根、徐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7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共计3740元(原告已预交),其中受理费减半收取,退回原告1285元。审 判 长  齐进斌人民陪审员  叶 娟人民陪审员  肖长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