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执31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西安华盛佳和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晨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任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华盛佳和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晨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任运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3179-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华盛佳和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晨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任运良,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华盛佳和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晨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任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华盛佳和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16)陕0112民初47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5805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晨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被执行人任运良仅有一辆车,本院已依法查封,且已将被执行人陕西晨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任运良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西安华盛佳和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无法举证新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晓纲审 判 员 贺 诚助理审判员 胡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