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4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冯社芳与被告王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社芳,王胜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4民初828号原告:冯社芳,女,1976年4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2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百良镇太枣村西巷**号。被告:王胜利,男,住金城小区,在西环广场经营一商店。原告冯社芳与被告王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冯社芳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社芳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社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社芳负担。审判员 雷晓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晓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