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4执16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孙兆银、卜凡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兆银,卜凡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16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兆银,男,195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卜凡昌,男,196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孙兆银与卜凡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2016)鲁0304民初2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8688.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卜凡昌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兆银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运成代理审判员 王 飞代理审判员 陈文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树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