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王同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同林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6刑初257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同林,男,1965年4月4日出生于太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逮捕。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公诉刑诉字[2017]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同林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晓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同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被告人王同林通过做假证广告上的电话,联系一女子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指使做假证人员伪造所有权人为王玉琴、地址为晋安西街4号8幢5单元2层65号、房产证的编号为晋房权证并字第××号的房屋所有权证。2016年12月26日,被告人王同林持假房屋所有权证至本市迎泽区迎泽南街鼎元时代B座2104号办理贷款手续时,被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同林的供述及交代材料、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太原市房地产监察队行政执法证据保全通知书、太原市房产交易服务中心出具的关于移交假房屋所有权证的函及被告人伪造房屋所有权证书、证人郭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同林为了办理贷款便利,通过做假证人员伪造房屋所有权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王同林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同林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2017年4月2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芮斌伟人民陪审员 刘建珍人民陪审员 冀锁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艳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