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4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河南新基星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耿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新基星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耿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4民初252号原告:河南新基星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星湖花园物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75227619X6。法定代表人:杨继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祈艳玲,公司员工。被告:耿玲,女,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址:新乡市,现住凤泉区。委托代理人:冯峰,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系耿玲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基星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耿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新基星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新基星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新基星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新基星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晓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玉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