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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民初1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赵述与李路军、青岛通盛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述,李路军,青岛通盛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1967号原告赵述,男,198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李路军,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潞城市。被告青岛通盛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青峰路44号3单元502室。法定代表人丛干超,该公司经理。原告赵述与被告李路军、被告青岛通盛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述撤回对被告李路军、被告青岛通盛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因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50元,应退还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刘 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XX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