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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孟耀与被告陶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耀,陶友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7民初1531号原告:孟耀,男,1977年11月生,汉族,住溧水区。被告:陶友东,男,1980年10月生,汉族,住溧水区。原告孟耀与被告陶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孟耀诉请要求被告陶友东给付借款10000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南京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友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被告陶友东于2014年1月14日向原告孟耀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能偿还该欠款。本院认为,合法之债应予以保护,故原告要求被告偿付1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陶友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孟耀支付借款10000元(以1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期限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5元由被告陶友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徐南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谢朋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