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05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湖北和美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湖北鑫和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和美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湖北鑫和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5民初113号原告:湖北和美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迎宾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62703920Y。法定代表人:李远松,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北鑫和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88471053W。法定代表人:袁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湖北和美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鑫和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湖北和美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和美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和美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湖北和美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熊龙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