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3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赤峰兰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兰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3057号原告赤峰兰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昭乌达小区竹园组团*号楼*楼。法定代表人孙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某,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公司职员,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新城玉龙家园C7-321室。被告王某,女,出生日期不详,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原告赤峰兰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给付原告2011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21日期间的物业费2769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月利率2%支付违约金10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何滨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兰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世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2006年1月25日,被告王某与原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其承建的玉龙家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管理。该合同对原、被告均具有约束力。原告为被告居住的赤峰市××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作为该小区的业主亦接受了原告的物业服务,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的请求,不符合物业交易习惯,故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既不出庭应诉亦不提交书面答辩,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赤峰兰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21日期间拖欠的物业费共计2769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何 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茂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