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上海悦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壮品投资有限公司、CHENYI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悦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壮品投资有限公司,CHENYI,赵旭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9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悦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CHENYI,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平建,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壮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苏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璐,上海市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CHENYI,女,1975年3月6日出生,现住上海市静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旭,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雪娟,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悦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壮品投资有限公司、CHENYI、赵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4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46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上海悦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65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彭 辰审 判 员 姚 跃代理审判员 陈家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庆韵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