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3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与王建、刘娟、崔延青、王明、何燕、王立明、司道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王建,刘娟,崔延青,王明,何燕,王立明,司道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民初714号原告: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负责人:李士绩,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强,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王建,男,198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刘娟,女,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崔延青,女,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王明,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何燕,女,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王立明,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司道朋,男,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与被告王建、刘娟、崔延青、王明、何燕、王立明、司道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崔延青、王明、何燕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撤回对被告崔延青、王明、何燕的起诉。本案未尽事宜继续审理。审判员 赵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翠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