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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5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梁某1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1,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25民初239号原告梁某1,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封开县。被告李某,女,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封开县。原告梁某1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1,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1诉称,2004年初,原告与被告确认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年××月××日婚生儿子梁某2出生、××××年××月××日婚生女儿梁某3出生、2009年11月27日婚生小儿子梁某4出生。子女的降生,原本淡薄的夫妻感情进一步升温。因各自对对方的性格、情感等缺乏了解,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断;有时争吵后双方又动手打架。因此,原告对被告已彻底的死心与失望,原告于2012年后外出打工至今,双方只有沟通及联系,但分居有3年多。原告对与被告的婚姻感到失望至极,认为其与被告的婚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强烈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及共同债务。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李某辨称:原告的起诉状是他的一面之词,我们的婚姻并非名存实亡,我们于××××年××月××日结婚,婚后生育了三个子女,分别于××××年××月××日生育大儿子梁某2,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梁某3、于新历××××年××月××日生育小儿子梁某4,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有过争吵但都是家庭琐事,主要原因是大儿子不舒服原告都不关心,他只关心前女朋友的儿子,还另外有女人,且欠债多,还威胁我给他5万元。为了子女我不想离婚,且家公家婆也不想我离婚,2013年之后原告都没有回来过夜,都是他说要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梁某1和被告李某于2004年初确立恋爱关系,并于××××年××月××日自愿到封开县南丰镇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后因家庭琐事常发生争吵,产生夫妻矛盾。婚后,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大儿子梁某2,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梁某3、于新历××××年××月××日生育小儿子梁某4。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梁某1与被告李某相识后自愿结婚,有一定的婚姻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了较长时间且共同生育了三个子女,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因家庭琐事问题致使夫妻之间产生了矛盾,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加强沟通来解决夫妻之间的冲突,这样才能维护好家庭的和睦。且原告所诉和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原告梁某1与被告李某夫妻间并不存在原则性的矛盾,被告李某在庭审中亦表示为了子女不想离婚,应认定原告梁某1与被告李某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因此对于原告梁某1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原、被告能改进各自的缺点,以家庭为重,分配好各自的家庭职责,相互扶持和理解,相信双方的感情会是和好如初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梁某1与被告李某离婚。二、驳回原告梁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1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莫炎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莫江厂 来自: